第十七條 團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團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準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全團的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
(三)修改團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zhí)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團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條 團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選舉第一書記一人和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書記處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