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保障培訓工作需要,根據《江蘇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蘇財行〔2017〕5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及工商聯(lián),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市級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
第四條 各市級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硬約束,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在核定的年度培訓費預算內,務實高效、精簡節(jié)約地安排培訓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嚴格控制培訓費支出規(guī)模,進一步加強單位內部統(tǒng)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嚴肅性和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jié)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市級單位培訓主管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市級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時報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章 開支范圍與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fā)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用于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y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市級機關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回單位報銷。
第九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資料、交通費 |
其他費用 |
合計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不安排住宿或用餐的,綜合定額標準按扣除住宿費或伙食費后的標準核定。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30天以內的(含30天)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后)執(zhí)行以下標準:副高級技術職稱及以下專業(yè)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fā)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市級機關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zhí)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的,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分級管理,各市級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培訓至縣(區(qū)),不得下延至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不影響培訓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培訓時間不超過一天或培訓人數不超過100人的,原則上應安排在新城區(qū)行政中心開展培訓工作。確因工作需要,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選擇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干部學院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承辦。選擇高校培訓機構的,應優(yōu)先選擇市內高校。單位內部具備培訓條件的,應當充分利用內部培訓場所舉辦培訓。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境內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師資。
第十六條 培訓舉辦單位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fā)、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huán)節(jié),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大數據、“互聯(lián)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培訓和管理。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七條 舉辦單位在培訓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報銷培訓費,綜合定額范圍內的,應當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師資費范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提倡師資費通過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執(zhí)行中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培訓費的資金支付應當執(zhí)行徐州市市級國庫集中支付和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有關制度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培訓費用。如主辦單位要求承擔費用的,一般應拒絕參加,因工作需要確需離開常駐地參加的,須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培訓期間食宿自理的,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市級機關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回單位報銷,不享受市內交通費補助。費用報銷時需提供培訓通知、單位內部審批依據、費用開支明細和合法票據,列差旅費科目,不得報銷與培訓無關的費用。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市級單位應當將非涉密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各市級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zhí)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問題建議等)報送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市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市級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二)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三)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五)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收費的行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于檢查中發(fā)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guī)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級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yè)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tǒng)一培訓,有關部門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缎熘菔惺屑墮C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徐財規(guī)〔2014〕4號)同時廢止。